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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年终奖”个税优惠政策再延4年!关于个税,还有这些注意事项!


好消息~~
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

近日发文称

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

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


详情点击文末“阅读原文” 

这意味着

到2027年底前

个税纳税人仍可

根据自己的收入构成等

在年终奖合并计税

和单独计税之间“二选一”

选择更划算的计税方式


那么两种计税方式

相差多大呢?


对于工资高于年终奖的人来说

假设

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

年终奖为3万元

如果合并计税

这3万元适用20%的税率

(计算方式参考图1)

缴纳个税为6000元

也就是最终拿到手的

年终奖是2.4万元


图1


若是单独计税

那么这3万元年终奖

适用3%的税率

(计算方式参考图2)

缴纳个税为900元

最终拿到手的

年终奖是2.91万元


图2


对于年终奖高于工资的人来说

假设

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

年终奖27万元

如果单独计税

年终奖共需缴税52590元

工资缴税900元

合计缴税53490元

如果合并计税

则共需缴纳个税43080元


所以说

单独计税

对于工资高于年终奖的员工更友好

合并计税

则对于年终奖较多的员工更友好


 

关于个税

近期还有个案例引发热议

一家公司

多扣了员工131元的个税

结果惹上官司

要倒赔员工近6万元!


 

 

案例回顾

   

2005年5月,小A入职深圳某厂,担任模房组组长。


2017年6月,公司在没有与小A协商的情况下,对其工资结构做出了调整。随后,小A查询发现,其工资明细表显示,公司代其缴交税款为539.72元,与完税证明缴纳金额存在差异。


之后,小A主张公司于2016年、2017年在其工资扣缴个税金额比实际代缴交的少,以被多扣个税等理由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,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。


公司不认同小A的解除理由,双方发生劳动争议,仲裁委未支持小A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。小A不服,起诉到法院。

 
法院审理

 


一审法院:属克扣工资行为

法院审理认为,个税缴纳是公民义务,作为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是其义务。


根据小A提交的2017年5-8月工资明细表,以及公司提交的2016年2月、2017年1-2月工资明细表显示,公司从小A的工资中代其扣缴个税缴税金额与完税证明缴纳金额存在差异,且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工资明细,无法以此核实其代缴小A个税的实际情况。


根据举证责任规则,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故法院采信小A的主张,公司多扣了小A 2016年以及2017年1-9月期间个税131元,应予退回。


综上,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750元。

  


公司不服

提起上诉


  

二审法院:实属未足额发放工资

法院审理认为,小A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,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。


公司对其从小A的工资中代扣个税金额与完税证明实际缴纳税款金额相比,多扣了131元并无异议,但主张系财务少缴税务不应退还小A。


对此,该院认为,是否依法缴交税款属于行政管理事项,既然公司从小A的工资中代扣个税金额与完税证明实际缴纳金额相比多扣了131元,公司并无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替小A依法补缴,就应当退还小A,一审就此问题处理并无不当,该院予以维持。


由于公司存在以个税代缴名义从小A工资中多扣款项少交税行为,实质上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行为,故小A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。


由于公司未提交小A工资发放情况,一审采信小A关于其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数额,主张判令公司应向小A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8750元,并无不当,该院予以维持



公司不服

向高院申请再审


  


高院: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  

  科普时间    

在法院的裁判中

多次提及

“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”

这是什么意思?

员工遇到类似情况

该怎么办?

 

    什么是“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”?
01

  

“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”是指,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,没有按约定的工资或实际确认的工资发放给劳动者。

 

比如,用人单位约定在月中的某一天发放工资,但是超期了,就是未及时;若发放的工资,比约定的工资或应发放的工资低,就是未足额。以上两者要同时满足,才构成《劳动合同法》上的规定。

 

相关条款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,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
(一)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;

(二)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

(三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

(四)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;

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
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。

  

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,可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吗?
02

 

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,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,也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 

相关条款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六条第(一)项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:(一)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。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

 

你平时会注意

  工资条里的扣款项目吗?

  你的收入适合哪种扣税方式?




来源:中国裁判文书网、劳动法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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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
编辑:张奕司
校对:段松连
审核:李冠杰
审发:张任青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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